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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发布:创始人时间:2026-07-31

  8月起,一批全国性新规正式施行,涵盖个人贷款、社会组织管理、医药代表职责、职业健康监护、退役军人保障等多个民生领域,将切实影响你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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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贷款融资成本须向借款人明示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施行,要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贷款机构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须向借款人提供“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确保利率及相关费用透明可查。

  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四类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明确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或业务范围相同、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须经批准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事先获得批准,并纳入项目清单管理,实行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仅限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每五年开展一次。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销售任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药代表须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同时,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销售、给予回扣或变相利益输送等9类禁止性行为,严防商业贿赂。

  职业健康监护检测指标扩增

  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8月1日起施行,新增12类有害化学因素、3类粉尘因素及低温、激光等物理因素的健康监护要求,进一步扩大职业健康保障范围。

  进出境特殊物品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要求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使用信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退役军人招录考试享优待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及资助政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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