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扣押与登记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扣押或扣留、登记、先行登记措施。有人提出登记、先行登记、扣押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孙茂利主编—原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公安部副部长)P240-241页给出了很明确的回答,值得参考。

一、如何区分扣押和登记?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是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所采取的依法扣留的调查措施。该物品既可以是违法嫌疑人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证人所持有的物品。而登记的对象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些财物即使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扣押,而是予以登记。但是,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控制,被扣押人无法使用、转让或者处置。而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控制下,法律并未限制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其合法占有的财物行使财产权。
(3)扣押期限一般为30日,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而登记则没有期限,也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二、“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有何区别?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程序规定》第107条则规定,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登记。二者都是保存证据的方法,但也有诸多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登记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2)适用条件不同。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3)批准权限不同。登记无需批准,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决定;而先行登记保存则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4)处理期限不同。登记没有期限规定;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5)法律后果不同。登记并未限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使用、转让或者处置登记的证据的权利;而对由当事人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
(6)证据保存方式不同。登记的证据由当事人自行保管;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保存,只有特殊情况才由公安机关保存。
本网站所转载的所有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作商用,部分图片源于网络。若在转发过程中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