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权益保护”作为重要章节,把习近平总书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到法律体系中,能够充分给予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投资、建设、创新、创业和长期安心经营的信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并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01权利平等保护
一是市场准入平等。明确禁止针对民营经济的准入壁垒,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民营资本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享有与国有资本同等的投资机会。
二是产权保护强化。确立民营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严格规范征收征用程序,要求补偿标准与国有企业一致,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
三是融资公平保障。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因所有制差异设置贷款条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平等覆盖民营主体。
四是公共资源平等获取。要求政府在土地供应、行政许可、招投标等环节实行竞争性配置,禁止设定倾向性技术或业绩门槛变相排除民营企业。
五是监管执法中立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禁止选择性执法,建立涉企行政处罚审查机制,确保执法标准与程序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六是规定民营企业政策制定参与权。建立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听证机制,要求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进行专项公平竞争审查。
七是完善救济机制。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平台,规定行政机关对侵权案件的受理时限,并允许企业对歧视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该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将平等保护从原则性宣告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同时配套问责条款(如对违反平等保护义务的公职人员处分),实质性地提升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02投资融资促进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过直接融资支持的方式明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科创板、创业板、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工具获取资金,简化IPO和发债审核流程,设立专项引导基金支持优质民营项目。通过创新金融工具推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扩大民营企业合格抵质押物范围。
二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通过信贷公平性保障,禁止金融机构设置所有制歧视性贷款条件,要求商业银行单列民营企业信贷计划,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通过政策性金融倾斜的方式规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比例不得低于50%,并降低担保费率。
三是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利率与费用管控,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禁止强制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推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向民营企业精准传导。鼓励贴息与风险补偿,对符合国家战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建立地方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四是完善投资便利化机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动态缩减限制民营资本投资的行业领域,明确除负面清单外“非禁即入”,保障民营资本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平等投资权。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PPP项目流程,禁止在特许经营、政府采购中设置隐性壁垒,保障民营企业与国企同等竞争资格。
五是强化配套保障措施。政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数据,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加强司法与政策协同,对恶意抽贷、断贷行为设定法律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将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纳入绩效考核。
03创新支持
一是创新资源供给。设立国家层面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明确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比例下限(如不低于30%)。强制开放国有科研机构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和数据资源,民营企业可享受与国企同等的低成本使用权限,由此实现民营企业与国企的技术基础设施共享。
二是给予税收与金融激励。将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制造业企业可达150%),简化申报流程,由此强化民营企业研发加计扣除。创新金融工具,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民营企业可用创新成果质押获取低息贷款,试点"贷款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证券化"联动机制。
三是人才保障机制。促进人才流动便利化,允许科研院所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取酬,保留原单位职称评定资格,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国企同等的落户、子女教育政策。通过股权激励合法化的方式,明确民营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期权激励的法律效力,对技术入股所得实行递延纳税。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快速确权维权机制,建立民营企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通道(压缩至3个月内),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对恶意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最高5倍损失额)。以法律规范构建成果转化收益保障,规定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民营企业主导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70%。
五是创新生态优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政府部门年度采购预算中预留30%份额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首台(套)产品。另外,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赋予其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资格。
六是构建容错免责机制,对国有资本参与民营企业创新投资的,明确因技术路线失败导致的决策失误可豁免追责;民营企业创新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固化民营企业创新主体的平等地位,通过"资源开放+权益保障+风险共担"的组合政策,破解以往创新资源向国企倾斜、民企维权成本高的结构性难题,形成全生命周期创新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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